吴桂芝、张军生与乔瑞国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4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956号

原告吴桂芝,住敦化市。

原告张军生,住敦化市。

被告乔瑞国,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芝、张军生诉被告乔瑞国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芝、张军生于2015年11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桂芝、张军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桂芝、张军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桂芝、张军生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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