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956号
原告吴桂芝,住敦化市。
原告张军生,住敦化市。
被告乔瑞国,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芝、张军生诉被告乔瑞国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芝、张军生于2015年11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桂芝、张军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桂芝、张军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桂芝、张军生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健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