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成吉诉于千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4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22号

原告:商成吉,男,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刘峰麟,男,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千惠,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成吉与被告刘峰麟、于千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成吉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成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成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2元,减半收取7731元,由原告商成吉负担。

审 判 长  于萍楠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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