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22号
原告:商成吉,男,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刘峰麟,男,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千惠,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成吉与被告刘峰麟、于千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成吉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成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成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2元,减半收取7731元,由原告商成吉负担。
审 判 长 于萍楠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