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监字第13号
原审原告李玉华与原审被告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永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院长发现程序,永吉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