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290号
原告:宋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韩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许梦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