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82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36部队。住址: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
法定代表人:何庆生,该部队部队长。
委托代理人:崔立民,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德财,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36部队与被告郑德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中国人民解放军93036部队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3036部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36部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后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36部队负担。
审 判 长 边廷辉
审 判 员 赵 悦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