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65-1号
原告:王德全,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国珍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址: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铁道北。
法定代表人:陈伯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术,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全与被告四平市国珍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德全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德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00元,减半后收取638.00元,保全费610.00元,由原告王德全负担。
审 判 长 边廷辉
审 判 员 赵 悦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