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佐兴与张贵才、吴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0:5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丁佐兴,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五委三组。身份证号220322195705020959。

被告:张贵才,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满族,个体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身份证号:22032219591005535X。

被告:吴淑芬,女,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身份证号:22032219610105532X。

原告丁佐兴与被告张贵才、吴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丁佐兴,张贵才到庭参加诉讼,吴淑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佐兴诉称:2012年6月24日张贵才在我处借款50万元,约定按月利1.5分计算,未约定还款日期。我从2013年起多次向张贵才索要,他未给付。经过算账张贵才共欠我本利770000元。张贵才于2015年3月4日给我出具了一份欠据,并约定2015年5月1日前还清。张贵才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欠款并负担诉讼费用。

张贵才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的事属实,利息计算的也对,只是我现在没有能力还款。

吴淑芬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4日张贵才在丁佐兴处借款50万元,约定按月利1.5分计算,未约定还款日期。丁佐兴从2013年起多次向张贵才索要,张贵才一直未给付。2015年3月4日张贵才给丁佐兴出具了欠据,承诺于2015年5月1日前还清本利共计人民币77万元。但张贵才、吴淑芬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丁佐兴和张贵才的陈述及2015年3月4日张贵才出具的欠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丁佐兴所举的由张贵才出具的欠据和张贵才的承认,能够证明张贵才欠款本利合计770000元的事实成立,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到期后,张贵才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张贵才与吴淑芬系夫妻关系,张贵才为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吴淑芬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贵才、吴淑芬共同偿还原告丁佐兴借款本利人民币770000元,上述款项于2016年1月1日前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00元,保全费4370.00元,由被告张贵才、吴淑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边廷辉

审 判 员  赵 悦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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