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民与曲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1号

原告刘忠民,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曲贵君,男,1955 年4 月 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民与被告曲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民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忠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0元,减半后收取153.00元,由原告刘忠民负担。

审判员  边廷辉

二○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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