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1号
原告刘忠民,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曲贵君,男,1955 年4 月 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民与被告曲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民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忠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0元,减半后收取153.00元,由原告刘忠民负担。
审判员 边廷辉
二○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