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81号
原告赵贵,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李德英,女,1960年1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贵诉被告李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赵贵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