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贵诉李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81号

原告赵贵,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李德英,女,1960年1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贵诉被告李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赵贵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超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