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78号
原告:杨春雨,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三道林子村一组。身份证号:220322197109030738。
委托代理人:闫红国,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孟家岭镇苏家村二组。身份证号:220322197710152218。
被告:刘文秀,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更老村五组。身份证号:220322196905045338。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雨与被告刘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春雨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春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春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保全费500.00元,由原告杨春雨负担。
审 判 长 边廷辉
审 判 员 赵 悦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