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394号
原告鞠国恩。
被告位长福。
本院在审理鞠国恩与位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国恩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国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垫付),结案时退回187.50元
审判员 周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慧子
(2015)东民初字第2394号
原告鞠国恩。
被告位长福。
本院在审理鞠国恩与位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国恩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国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垫付),结案时退回187.50元
审判员 周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