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福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600-1号

原告白福佳。

被告陈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福佳诉被告陈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本院撤诉及解封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福佳撤回起诉。

二、解除肇事车吉D4J166号轿车车籍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杜景伟

审 判 员  周志刚

人民陪审员  班莹莹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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