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600-1号
原告白福佳。
被告陈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福佳诉被告陈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本院撤诉及解封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福佳撤回起诉。
二、解除肇事车吉D4J166号轿车车籍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杜景伟
审 判 员 周志刚
人民陪审员 班莹莹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慧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