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温家林,男,200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女,194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申请人温家林要求宣告姜淑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温家林诉称,申请人温家林的母亲姜淑红于2010年末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4年,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姜淑红失踪。
经查,姜淑红,女,汉族,1974年6月17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姜淑红与温家林系母子关系。2010年末姜淑红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姜淑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姜淑红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2010年末姜淑红离家出走,至今4年多的时间下落不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经利害关系人温家林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姜淑红仍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姜淑红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于汉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