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38-2号
原告赵云普。
被告王伟 。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普与被告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原告赵云普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同意对肇事车辆吉D98777号轿车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赵云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云普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
二、解除对肇事车辆吉D98777号轿车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垫付),结案时全部退回。
审判员 杜景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慧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