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54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3年5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辽宁省昌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闫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