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北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孙丽荣,女,汉族,1977年3月20日生,无职业,住梨树县。
被告: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荣与被告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丽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丽荣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