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玉芹与马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北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崔玉芹,女,汉族,1948年9月27日生,四平市第三中学退休教师,户籍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吴宝荣(系原告丈夫),男,汉族,1949年10月5日生,退休工人,住四平市。

被告:马云龙,男,汉族,1962年生,无职业,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芹诉被告马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玉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玉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宋顺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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