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北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崔玉芹,女,汉族,1948年9月27日生,四平市第三中学退休教师,户籍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吴宝荣(系原告丈夫),男,汉族,1949年10月5日生,退休工人,住四平市。
被告:马云龙,男,汉族,1962年生,无职业,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芹诉被告马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玉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玉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宋顺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