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5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9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阮某某,男,1984年3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