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59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6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2月28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0元(减半收取222.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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