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59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6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2月28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0元(减半收取222.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