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25号
原告秦洪海,男,194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卢锐,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自愿者。
被告郑有付,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十里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延华,该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洪海与被告郑有付、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十里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洪海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洪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秦洪海负担。
审 判 长 边廷辉
审 判 员 赵 悦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