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北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吴金艳,女,汉族,1968年4月22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付永久,该局局长。
被告: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小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隆泰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艳诉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第三人四平市隆泰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参与的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以找不到第三人四平市隆泰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金艳撤回对第三人四平市隆泰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周 艳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