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29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四平市昊融银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平市。
被告李某某,女,1993年1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代理审判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