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一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占湖,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桂才,男,1948年10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玉霞,女,1956年7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上诉人于占湖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于占湖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于占湖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上诉人于占湖负担220元,退回22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岩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肖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