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5年6月16日生,满族,叶赫满族镇中心卫生院医生,住四平市。
被告董某某,男,1974年12月29日生,满族,叶赫满族镇中学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