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孙某某,女,1976年4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周某某,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