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丽红,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生,住双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石峰,男,汉族,1971年3月30日生,住双辽市。
上诉人杨丽红因与被上诉人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郊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丽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丽红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元,由上诉人杨丽红负担1580元,退还杨丽红158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岩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肖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