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有富诉张亚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22号

原告才有富,男,1939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才亚杰(才有富之女),女,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张亚香,女,1966年10月08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有富诉被告张亚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有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有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有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5.00元(减半收取947.50元),由原告才有富承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代理审判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金利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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