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被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57年4月3日生,汉族,四平宏野客运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平市。

被告宋某某,男,1955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超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