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常某某,女,1986年1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5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闫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