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文与宋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判决书

2016-07-18 10:49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初字第1918号

原告张学文。

被告宋敏。

委托代理人宋伟。

原告张学文与被告宋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文、被告宋敏的委托代理人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学文诉称,被告系原告原儿媳妇,2009年3月因不带其儿子张洪睿(现名张智尧),无奈原告和老伴来东丰带孙子上学。2011年10月8日,当时张洪睿11岁读小学五年级,发生意外从五楼坠下摔伤,治疗费用由原告四处抬借,并变卖了老宅垫付,总约18万元,被告一分不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用5万元。

被告宋敏辩称,不同意给付医疗费。一、原告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二、所列的费用只能证明孩子的花销,不能证明是二位老人所花。三、被告没有不带儿子的情况。原告不是无奈才来东丰带孩子的,而且也不是变卖老宅垫付医疗费,买老宅的时间是2009年2月28日,发生意外是2011年10月8日,与事实不符。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医疗费用三张、出院诊断书,原告、被告无异议。证据二、医疗费用明细表(原告自己出具的),原告、被告无异议。

被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房屋买卖协议书,证明本案原告卖房时间是在孩子受伤之前,不是为了给孩子治病才卖房。原告无异议,房子虽然是先卖的,但是钱也花在孩子治病上。被告无异议。证据二、生活开销清单(被告自己出具的),证明被告也在孩子生病住院期间为孩子花钱。原告有异议,被告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敏与原告儿子张涛原系夫妻关系,生育有一名男孩,二人离婚后约定婚生男孩张智尧由宋敏抚养,张涛承担抚养费,后因张涛没有给付抚养费,孩子由张涛的父母抚养。2011年10月8日,孩子不慎从楼上掉下摔伤,花费医疗费13.5万元,此费用为原告垫付,因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其应该承担的份额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另查明合作医疗报销0.3万元、学生险赔付4.7万元,原告共花费8.5万元。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告对张智尧无抚养义务,原告作为张智尧的爷爷垫付的医疗费,被告作为婚生男孩张智尧的母亲对该医疗费应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其应该承担的份额为4.25万元,应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学文人民币4.25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负担,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卫东

审 判 员  朱晓艳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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