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60号

原告贾某某,女,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侯某某,男,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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