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韩雪,女,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管凤文,男,1937年8月8日生,汉族,退休,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诉被告管凤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0.00元(减半收取2815.00元),由原告韩雪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