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雪诉管凤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韩雪,女,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管凤文,男,1937年8月8日生,汉族,退休,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诉被告管凤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0.00元(减半收取2815.00元),由原告韩雪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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