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88号
原告:张宪伟,男,1975年 1 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宝友,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宪伟与被告曹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宪伟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宪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宪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后收取66.00元,由原告张宪伟负担。
审判员 赵 悦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