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45号
原告杨林,男,1956年8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告吉林省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5210号。组织机构代码:70220332-0。
法定代表人杨以臣,董事长。
被告东北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富豪分公司,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长寿路文化小区二号楼109室。
负责人谢新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诉被告吉林省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北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富豪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北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富豪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林撤回对被告东北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富豪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