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绿民二初字第824号
原告单翔,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铁西街44号。
法定代表人彭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翔与被告吉林省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谢 薇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