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殿平与邢兢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81号

原告:闫殿平,男,1956年11月28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四平市。

被告:邢兢兢,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殿平与被告邢兢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闫殿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闫殿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殿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后收取180.00元,由原告闫殿平负担。

审判员  赵 悦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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