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81号
原告:闫殿平,男,1956年11月28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四平市。
被告:邢兢兢,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殿平与被告邢兢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闫殿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闫殿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殿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后收取180.00元,由原告闫殿平负担。
审判员 赵 悦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