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505号
原告张佳栋,男,1987年1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孙雪铮,吉林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斌,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王君,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栋诉被告王斌、王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佳栋撤回对被告王君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谢 薇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