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59号
原告:王庆良,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大港区。
委托代理人:周俊华,吉林华圣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振财,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良与被告宋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庆良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庆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后收取275.00元,由原告王庆良负担。
审判员 赵 悦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