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丙午与侯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76号

原告:张丙午,男,1954年 2 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学玉,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广珍,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午与被告侯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丙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丙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丙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丙午负担。

审判员  边廷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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