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76号
原告:张丙午,男,1954年 2 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学玉,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广珍,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午与被告侯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丙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丙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丙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丙午负担。
审判员 边廷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