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董倩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982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

被告董倩倩,女,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董倩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董倩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邵 汀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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