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53号
原告曲天,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王贵明,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被告王艳霞,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现住址同上。
第三人蒋巨仁,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吉林省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天与被告王贵明、王艳霞、第三人蒋巨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天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后收取2525元,由原告曲天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 悦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