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天与王贵明、王艳霞、蒋巨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53号

原告曲天,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王贵明,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被告王艳霞,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现住址同上。

第三人蒋巨仁,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吉林省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天与被告王贵明、王艳霞、第三人蒋巨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天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后收取2525元,由原告曲天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 悦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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