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72号
原告北京北方国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工业大院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90755-2。
法定代表人关胜兵,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春湖,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刘影,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鸿荣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富立铭,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王鹏,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刘俐,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方国建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鸿荣窗业有限公司、王鹏、刘俐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方国建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俐的起诉。
审 判 长 马玉莲
代理审判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