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70号
原告:董某,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母亲。
被告:何某某,女,199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董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00元,减半后收取494.00元,原、被告各负担247.00元。
审判员 边廷辉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