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436号
原告王增盛,男,198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中电东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1707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363467-X。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昕,总经理。
被告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阜康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郝凤波。
被告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2052号。组织机构代码:75934175-9。
法定代表人张守良,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郝凤波,经理。
被告吉林省中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1707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盛诉被告长春中电东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中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中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增盛撤回对吉林省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中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马玉莲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