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34号
原告四平市成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春,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敏,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石林克,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成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林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成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成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四平市成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边廷辉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