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58号
原告刘洪水,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原告金秀英,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梁宝会,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水、金秀英与被告梁宝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水、金秀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洪水、金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洪水负担。
审判员 赵 悦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