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430号
原告宋玉洁,女,1959年8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中电东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1707号301室。
负责人陈昕,总经理(事务执行人)。
被告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205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守良,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洁与被告长春中电东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玉洁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马玉莲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