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64号
原告李乃荣,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刘占清,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乃荣与被告刘占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乃荣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乃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乃荣负担。
审判员 边廷辉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