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44号
原告董某某,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陈丽艳,系原告母亲。
被告赵某某,女,1993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后收取26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 悦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