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10号
原告张志强,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国长东,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石岭信用社职员,住址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与被告国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强于2015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后收取2900.00元,保全费2020.00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
审 判 长 边廷辉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人民陪审员 王长凤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