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与国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10号

原告张志强,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国长东,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石岭信用社职员,住址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与被告国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强于2015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后收取2900.00元,保全费2020.00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

审 判 长  边廷辉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人民陪审员  王长凤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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